燕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

    2020年03月27日 

    燕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健全责权明晰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我校现有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院和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单位(指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管理文件,实行依法办学。

    第二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和校级管理文件,组织安排研究生教学,检查和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协调和指导各二级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 二级单位组织落实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单位有关的管理文件,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学院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制定和修订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第五条 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审核与培训。

    第六条 审批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

    第七条 制定和修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下达研究生教学任务,统筹安排研究生校级公共课,协调各二级单位安排专业课;下发教学任务书;统一调配研究生教室。

    第九条 组织研究生网上选课。

    第十条 办理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印刷手续,安排研究生考试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践和学术报告成绩的备案工作,成绩更正的审核工作;出具考博和就业等校外用成绩单。

    第十二条 审批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无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二级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以及硕士生学位论文随机抽查匿名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各类研究生毕(结、肄)业信息和学位信息,起草毕(结、肄)业文件和学位授予文件,印制毕(结、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指导二级单位开展教学检查、检查二级单位在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审批、教学计划的审核,以及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印发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参加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负责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审批休学、复学、更换指导教师,审核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异动,负责研究生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九条 核定研究生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及其它工作量。

    第二十条 负责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实施,主要包括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生科学基金、燕山大学博士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基金、燕山大学博士生科学论坛、燕山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召开研究生培养座谈会,了解、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保存全校公共课和在职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人员)的考试试卷。

    第三章 二级培养单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初审;维护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组织填报新增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学科、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落实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包括安排研究生专业课、开展研究生教学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学术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办理本单位研究生的重修和缓考,并将名单分别报开课二级单位和研究生学院。

    第三十条 安排研究生考试监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组织录入、填报研究生学习成绩,并将成绩单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出具答辩、各种评奖等校内用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

    第三十三条 负责除第十二条限制之外的其余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审批工作;组织研究生答辩,并向研究生学院上报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三十四条 办理研究生退学、转学、休(复)学、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等学籍异动,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或审批;负责统计各类研究生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教务系统学籍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定期向研究生学院备案同等学力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统计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授课工作量按照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划分,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按照研究生所在学院划分。

    第三十七条 组织有关研究生培养座谈会,及时向研究生学院反馈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保存全日制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的专业课试卷。MBA和MPA研究生的所有试卷分别由MBA和MPA中心保存。

    第三十九条 完成学校和研究生学院下达的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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