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实施办法(2016年10月)

    2020年03月27日 

    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激发我校教师开展案例教学和案例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旨在加强案例教学,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改革课程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完善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

    第二章 建设基本原则

    第三条 案例库建设以课程为单位,范围包括我校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现有培养方案中适宜采用案例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四条 案例库建设采用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为校内在岗教师,鼓励校外实践导师作为成员参与。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须在申报课程的实践领域具有一定经验,系统讲授过所申报的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熟知案例教学基本规范。

    第五条 教学案例素材应紧密结合课程内容,具有一定先进性、创新性和综合性,反映相关行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需求。教学案例应叙述清晰,理论分析准确、实用,课程案例库组织合理、结构严谨。

    第六条 每个课程案例库应包含多个教学案例,改编、引进或购买的案例均可纳入课程案例库,鼓励教师编写原创性案例。每个案例授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案例教学学时应不少于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

    第七条 教学案例应作为理论教学的有效支撑,及时运用于教学实践中。案例库建设成果应为针对一门课程完整的教学案例库,内容包括教学案例、教学大纲及教案、教学课件等资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案例库建设通过立项形式开展,研究生院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学院;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择优推荐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产生立项建设项目,并与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案例库建设由研究生院统一规划,各学院组织实施,项目组具体建设。

    第十一条 案例库建设应包括以下步骤:

    1.总体设计。规划课程教学目标,教学组织形式,案例主要知识点。

    2.搜集素材。教学案例素材应来源于生产建设、研究设计、经营管理等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应用性。

    3.撰写案例。教学案例基本结构包括案例正文和使用说明两部分。案例正文侧重案例自身内容,包括案例背景、相关数据、案例特色及设计理念等;使用说明侧重教学使用计划,包括教学过程设计、考核方法等。

    4.组织教学。教学案例成果应及时并持续运用于课堂教学,在建设案例库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教学的特点做好教学大纲和教案的修订工作,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修订和补充案例。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

    研究生院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共同对案例库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结项验收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课程案例库建设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采用材料评审和教学演示相接合的方式。根据结题时间,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材料。项目成果应包括案例文本、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鼓励教师在案例库的基础上编写案例教材)、多媒体课件及案例教学效果调查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案例文本材料的评审,评审通过的案例材料进入教学演示验收阶段,项目负责人以模拟现场教学的方式演示案例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案例库建设项目分类资助,根据案例库中原创性案例比例、案例数目、教学投入、预算情况等内容确定资助类别,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经费开支范围依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主要用于制作教学案例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学术活动费等。项目经费分两批拨款,签署项目责任书后拨付50%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50%经费。

    第六章 产权归属及其他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案例库建设原创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内各单位可无偿使用。案例库建设方不得擅自将该成果转让或许可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优秀原创性案例将给予持续性支持,并推荐参加各专业学位教指委组织的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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