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为做好河北省、全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燕山大学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组织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和河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以及由国家一级学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参评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四条 参评范围
(一)参评的学位论文,主要为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该学年度以前四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需三位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联名推荐方可参评。
(二)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属河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参评范围,但可以参评燕山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属参评范围。
第五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应用价值;
(二)论文应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同学科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同学科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四)论文应遵循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佐证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表达准确、流畅,层次分明;
(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并能反映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奖励等。成果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或审批的,已录用、已受理和无批文的成果一律不计入。
第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较新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应用价值;
(二)论文应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新意,所取得的成果应达到国内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扎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基本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四)论文应遵循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佐证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表达准确、流畅,层次分明;
(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及获得硕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并能反映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奖励等。成果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或审批的,已录用、已受理和无批文的成果一律不计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时间与名额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上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人数的15%,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上一学年度获得硕士学位人数的4%。
第八条 个人申请
参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论文作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参评范围、评选标准,组织评定,确定初选名单。
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初选通过者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学位办。
第十条 校评审委员会评议
学位办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投票表决产生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并在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产生河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论文。
学位办根据推荐指标和申报等情况组织学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示
学位办对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天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发现入选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异议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学位办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学校发文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学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奖励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100000元;
奖励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40000元;
奖励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20000元;
奖励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12000元;
奖励学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10000元;
奖励学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6000元;
奖励河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10000元;
奖励河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5000元;
奖励燕山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6000元;
奖励燕山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3000元。
第十四条 同一学位论文获得不同层次奖励时,奖励金额不累加计算,只按最高层次给予相应奖励。
评审机构奖励额度高于我校奖励标准的学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校不再进行奖励。评审机构奖励额度低于我校奖励标准的学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学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其“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同时追回奖励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燕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燕大校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燕山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