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指导意见》(冀教研[2016]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学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体力量,导师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应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增强研究生教育的事业心、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导师职责。
第三条 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
(一)拥护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自觉遵守科学道德,治学严谨,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注重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二)严格把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学院、学科安排和检查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保证实践质量。
(五)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情况,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按照学校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
第五条 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工作。
(一)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参加校内外招生宣传活动,及时掌握所指导本科生报考意向,吸纳优秀的本科生进入课题组持续培养,利用学术会议以及学术交流等机会,加大学校宣传力度。
(二)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应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六条 参与学科建设工作。
(一)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开展学术交流,积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新的研究方向,努力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保持本人或本学科团队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
(三)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引导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为学科梯队补充新鲜血液。
第七条 导师在不违反国家、河北省政策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前提下,有权自由表达学术思想,自行安排培养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学生硕博连读、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九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对未达到导师对学位论文要求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推迟论文答辩的意见。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新增遴选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要求参照《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新增遴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要求参照《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
第四章 导师培训
第十二条 导师培训包含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三个类型。
第十三条 新增导师岗前培训由学校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对象为当年新增导师。学校专题培训由学校组织,对象为全体导师。学院常规培训由各学院组织,对象为本学院导师。具体要求参照《燕山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由各学院组织,与招生资格审核合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职责履行、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近三年的教学与科研情况。通过考核者,方可进行研究生招生申请。
第十五条 规范考核程序。
(一)导师根据个人情况自愿填写审核表。
(二)各学院根据《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指导性意见》、《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修订)》及各学院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考核人员的科研能力与水平、研究生指导质量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等内容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与博士生导师考核同时进行,通过博士生导师考核的教师可不再进行硕士生导师考核。
第十七条 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者,给予减招或停招处理:
(一)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或者考核未通
过,暂停招生一年。
(二)因本人原因自审核之日起连续离岗时间一年及以上,不能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暂停招生,直至其返校并通过当年导师考核。
(三)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因超过最长在学年限被取消学
籍 1 人,该导师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研究生减招1 人。
(四)三年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累计2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最终结果为不同意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暂停招生一年。
(五)指导的博士研究生1 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最
终结果为不同意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暂停招生一年。
(六)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河北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结果认定为“问题论文”的,暂停招生两年。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它须暂停招生的情况。
本条所列情况,同一问题受到过减招或停招处理后,即取消记录,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导师本人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二)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论文内容和学位论文内容出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以及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三)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因第十七条第(四)至第(六)项所述情况,三年内受到暂停招生处理2次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严重损害学校利
益和声誉者。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它须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