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办法
(2011年10月修订)
为保证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双向选择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指导教师所属学科,规范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研究生得到有效指导,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程序
博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采取在报考和录取时由指导教师和考生双向选择的方法进行。
二、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程序
1.每年春季学期,学位办公室根据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审核情况,确定下学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各学院应将指导教师名单、研究方向、科研课题等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并严格在此名单范围内组织新生与指导教师互选工作。
2.为使硕士研究生更具体地了解本学科研究方向及其指导教师情况,在研究生入学报到后,各学院应组织各学科进行学科介绍、师生见面会。
3.在新生入学后三周内,各学院组织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互选,并将互选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学院重新调整后上报。最终互选结果由研究生学院公布。
三、指导教师所属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1.指导教师原则上在其所属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范围内指导研究生。若确实因学科发展需要,指导教师可以申请跨一级学科指导研究生,但所跨学科必须是相关交叉学科。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跨一级学科指导博士研究生的,须填写《燕山大学跨学科指导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相关学科与学院同意,并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方能跨学科指导博士研究生。每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最多可以跨1个一级学科。
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指导研究生的,须填写《燕山大学跨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指导硕士研究生申请表》,经相关学科与学院同意,通过研究生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能跨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指导硕士研究生。每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最多可以跨1个一级学科和1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4.为发挥学术团队的指导作用,切实保证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指导效果,提高年轻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鼓励学院建立、实施研究生指导教师团队指导制度。
四、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规定
1.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数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博士研究生数量的要求,按《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燕大校字〔2009〕4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
(1)尚未有毕业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招收指导各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
(2)已有毕业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招收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2人;对于个别平均生师比较高的学院,在保证绝大多数指导教师每届都有硕士研究生可指导的前提下,每名指导教师每届招收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院平均生师比的1.5倍。对于同时在两个以上学院跨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的上限,按照较高的学院平均生师比计算。
学院平均生师比=学院本年度所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数量÷学院本年度可以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数量
(3)对于因学科师资变动、培养模式改革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指导研究生人数上限的,由学院说明理由,经研究生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对于部分指导教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增加指导研究生名额的,由指导教师填写《燕山大学增加指导硕士研究生名额申请表》,经学院审核,通过研究生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审批的可以增加指导教师的指导研究生名额,但对于指导全日制研究生数量超出规定的部分((1)、(2)和(3)条规定的上限),不给指导教师计算指导工作量,并取消相关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对于指导非全日制研究生数量超出规定的部分((1)、(2)和(3)条规定的上限),不给指导教师指导费。同时,对指导研究生人数较多的指导教师,研究生学院及相关学院应加大对其所指导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五、其他
1.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各学院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1)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情况;
(2)指导教师的职称情况;
(3)向杰出人才(如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适当倾斜;
(4)对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在校研究生总数的限制。
2.鼓励新增指导教师第一年以副导师或导师组成员身份参与指导研究生。
3.未尽事宜,由学院说明情况,提出相应申请,经研究生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