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2017年2月)

    2020年03月27日 

    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增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中,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校、教师和学生造成一定损失以及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研究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

    第四条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大小,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认定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具体分类事项和级别见附表。

    第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填写“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后认定。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审核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在通报前,通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并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将予以全校通报。

    第九条 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各种评优资格、奖励资格、研究生教学项目及成果奖的申报资格和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其它处理根据学校文件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将同时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随时接受研究生、教师、教学单位、督导专家及其他人员对教学异常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教学异常发生后,应当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处理,以尽量减少损失和降低影响。第十四条 凡发生教学异常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异议者,自收到“教学事故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

    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事项和级别

    事 项

    级别

    教学

    1.

    在教学过程中存在政治性错误。

    严重

    2.

    不按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教学日历。

    严重

    3.

    擅自更改教学计划,随意减少课程 4 学时及以上/4 学时以下。

    严重/

    一般

    4.

    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时间、地点)、找人代

    课 2 次及以上/1 次。

    严重/

    一般

    5.

    不按照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组织教学。

    一般

    6.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含)以上/5-10 分钟。

    严重/

    一般

    7.

    不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自学辅导。

    一般

    8.

    教师上课时间接打电话,或无故离开教室。

    一般

    考试

    9.

    试卷命题、印制和考试组织过程中泄露考题。

    严重

    10.

    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需重新评阅试卷或需重新组织考试。

    严重

    11.

    非不可抗拒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 10 分钟(含)以上/5-10 分钟。

    严重/

    一般

    12.

    监考教师无故旷考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严重

    13.

    监考教师严重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违反监考规则,纵容、参与学生作弊。

    严重

    14.

    考试结束后丢失学生试卷。

    严重

    15.

    擅自变更学生成绩。

    严重

    16.

    擅自变更学校的期末考试安排,或擅自变更考试地点。

    严重

    17.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 3 周后仍未将成绩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一般

    18.

    任课教师在考试成绩公布2周内,未将作业、试卷、考勤表、考核评定依据、

    课程考核分析报告等教学文档和通过系统打印的成绩单归档。

    一般

    19.

    比规定发卷时间提前发卷 10 分钟(含)以上/5-10 分钟。

    严重/

    一般

    20.

    在评卷、合分、登分过程中出现可以避免的差错。

    一般

    实践

    21.

    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工作。

    严重

    22.

    将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向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支付的合理报酬进行扣留或挪作

    他用

    严重

    23.

    未建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间经常性的实践信息通报制度,出现学生放任自流的现象。

    严重

    24.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实践环节中弄虚作假。

    严重

    25.

    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 50%/70%。

    严重/

    一般

    26.

    在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严重

    27.

    不按开课计划提供课程实验、校内专业实践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影响到

    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进度。

    严重

    28.

    在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时,不按规定使用经费,擅自挪作他用,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

    29.

    因教师责任,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教学、实习或实践等活动中设备损坏

    或人身安全事故,损失达 5000 元及以上/5000 元以内。

    严重/

    一般

    30.

    在指导研究生校内专业实践时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或不按要求巡回指导。

    一般

    31.

    不按要求编写实践课程教学大纲、校内实践模块实践计划。

    一般

    32.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档案不完整或归档不及时。

    一般

    33.

    不按实践课程教学大纲、校内实践模块实践计划组织教学或实践。

    一般

    管理

    34.

    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在登录、审核、报送学生成绩中

    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

    35.

    教学档案严重缺损,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提前销毁。

    严重

    36.

    迟发、漏发或错发课程表(含考试安排表),致使教师误课或学生缺课。

    严重

    37.

    教室晚开门 10 分钟(含)以上/5-10 分钟,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严重/

    一般

    38.

    教室安排不当,致使学生上课或考试秩序混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般

    39.

    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和教职工提出的书面合理要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

    时间内未予研究和答复处理,影响正常教学。

    一般

    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

    姓 名

    政治面貌

    任职单位

    职 务

    事故发生

    时 间

    事故级别

    □严重教学事故般教学事故

    □一

    事 故 简要说明

    根据《燕ft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您的行为被确定为教学事故,特此通知。签字确认后视为您已收到该项事故认定结果。

    附页为教学事故认定表。

    事故责任人签字: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

    燕山大学研究Th教学事故认定表

    责任人

    责任人所在单位

    教学异常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后果(附责任人的说明)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

    认定的事项:

    是否认定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 □非教学事故 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严重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处理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院意见

    是否认定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 □非教学事故 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严重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处理意见:

    主管院长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如填写内容过多,可附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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