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 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其他教学环节。
第二章课程开设及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按课程性质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按开课范围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第四条 公共课指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和学科基础课中的共享课程(如工科学科基础课中的数学、力学类等课程);专业课指面向本学院或特定学科研究生的课程,包括学科专业课、学科选修课等。
第五条 课程设置根据学科培养方案确定。学科培养方案一般每3年进行修订,学科每学年可对课程设置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组织任课教师撰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学科、学院审核后执行,并向研究生公开。
第七条 课程调整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0教学周前进行。学科提出调整方案并充分论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院每学期第15教学周前,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下达下学期教学计划。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的分班与排课,其余课程的排课由 开课学院负责,研究生院汇总学期课表后发布。
第十条 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分30人且选课人数V10人 的课程,或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V30人且选课人数V30%的课 程,原则上暂停开设。
第三章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每学期初参加网上选课。未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及网上选课的,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的学习,确因课题研究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整的,由本人在拟调整课程开课前提交申请,经导师及学科同意后,报所在学院批准。
第四章任课教师及课程教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为我校教师或外聘教师,由开课学院聘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2年以上任课经历;
(三)具有博士学位。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任课教师优先选聘实 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鼓励聘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开放式网络课程等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当提前做好课程教学准备,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撰写教学日历,向研究生公开,并在每学期初2周内提交学院备 案。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安排授课,因故变更授课时间、地点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 院批准。
第五章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A |
B |
C |
D |
F |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指定专门教师)负责。考核形式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大纲确定,考核内容难易适中,评价标准客观公正。需印刷试卷的,任课教师(或专门教师)应当提前一周办理相关手续,试题内容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考务工作包括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 人员,通知研究生参加考试等。考务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除公共课以外,其余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该课程的最后两个学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 能取得相应学分。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随下一级研究生考核。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某个环节)学时数三 分之一的(含请假),不能参加该课程(环节)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做出评价,并按要求做好成绩录入和成绩单、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考核分析报告等教学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 条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本门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内,与任课教师核实。如因教师误判、加错分数等原因变更成绩, 应当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正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学科、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五 条学校允许免修的课程,研究生本人可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科、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 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 条需要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初到所在学 院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如课程变更或暂停开设的,可申请重修其他内容相近课程,学分按实际重修课程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在成绩单中显示“重修"。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升学、就业等校外用成绩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出具;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优、评奖等校内用成绩单, 由所在学院出具。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及研究生个人成绩单,由研究生院转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章教学检查及教学评价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采用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开 展教学检查,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学院、任课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研究生教 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