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 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指导意见》(冀教研[201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学 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 师”)应为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具有教师系列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教师系列讲师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从 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校内导师资格,须具有研究系列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应具有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对应或相近行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技术(管 理)岗位职务。
第五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招生 年龄截止到退休前2年。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术学位校内导师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近三年参与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申 报书或结项书署名前三名),或至少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项 目。
(二) 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以及必要的实验仪器和设备,近三年具有一定额度的科研到款。
(三)具备科学研究能力和学位论文写作指导能力,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论文,或取得一 定级别的科研成果(含著作、获奖、专利等)。
第七条专业学位校内导师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近三年参与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申 报书或结项书署名前三名),或至少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项 目,或至少主持1项横向科研项目。
(二) 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以及必要的实验仪器和设备,近三年具有一定额度的科研到款。
(三)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背景或实践经验,具备科学研究、实践应用以及学位论文写作 指导能力,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论 文,或取得一定级别的科研成果(含案例、获奖、专利、作品、设计、智库成果等)。
第八条校外指导教师应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一般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解决实际问 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四章遴选及考核
第九条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新增遴选由各学院组织, 每年进行一次。遴选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新增遴选的校内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 培训,通过考核,当年可招收硕士研究生,具体要求参照《燕山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校内导师考核由各学院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与招生资格审核合并。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职责履行、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近三年的教学与科研情况。通过考核者,当年 可招收硕士研究生。考核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并公示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研究生院备案公布。
第十二条对于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校级及以 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内导师,获评后下一年度可免于考核。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各学院须根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学校基本 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单位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核通过,以学院正式文件报研究生院备案。在符合国 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各学院根据学科实际,可聘任具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 任硕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出现学术不端、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以 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不得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对已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如未履行岗位职责, 出现培养质量问题,将视情况给予减免招生、暂停招生直至 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具体要求参照《燕山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燕山大学硕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燕大研字[2006]39号)、《燕山大学关于艺术类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燕大研字[2007]27号)和《燕山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暂行办法》(燕大校字[2011]15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