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学科、转学管理办法(2019年1月)

    2020年0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转导师、转学科、转学工作,维护研究生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17〕1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转导师以研究生自愿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备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转学科、转学以研究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转学科、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拟接收转学科、转学研究生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由学院院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科负责人、拟接收研究生的导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等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科指学术学位学科、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转导师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互选确定的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因工作调动,人事关系已不在学校的;

    (二)导师因故连续离岗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三)导师退休的;

    (四)研究生与导师产生矛盾,且调解无效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七条 研究生转导师应当在本学科下进行,转入导师应具备指导本学科研究生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导师

    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提出转导师申请,若无导师同意接收,则由所在学院组成导师组进行指导。

    第十条 研究生与导师产生矛盾,且调解无效,学院查证属实后,可不经导师同意,解除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关系。

    第十一条 原则上研究生获准转导师六个月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转导师后的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依据学校财务制度和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学科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科:

    (一)研究生确有兴趣和专长,已取得拟转入学科相关学术成果,转学科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学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学科学习的;

    (三)研究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科学习的;

    (四)学校学科调整的;

    (五)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科: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单独考试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学科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科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互转的;

    (七)已有转学、转学科经历的;

    (八)经学院研究认定不适宜转学科的。第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科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成果证明等;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研究生,须提供定向单位同意的证明;

    (二)研究生导师、所在学科及所属学院详细了解其转学科原因,并在申请表中写明具体意见;

    (三)拟转入学科、学院对申请转学科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拟转入学科所属学院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学科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专业基础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将考核通过的研究生相关信息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拟接收转学科研究生的学院将申请材料、考核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七)研究生院审核申请者的各项材料,将审核通过的研究生相关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研究生院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名单提请领导小组,经审议同意后发布学校文件,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正常学制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当予以退学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学科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致使本人无法完成学业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提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转入我校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转入学科所属学院考核小组对申请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专业基础知识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由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学院将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考核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研究生院将拟转入研究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研究生院将拟转入申请者名单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做出是否同意转入我校的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出具接收函。第二十条 转出我校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导师、所在学科及所属学院详细了解其转学原因,并在申请表中写明具体意见;

    (三)学院将申请材料等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研究生院将拟转出研究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研究生院将拟转出申请者名单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做出是否同意研究生转学的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签发文件,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科、转学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做出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科后应当按新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其学位课程和应修学分应当符合新学科要求,如已修课程与转入学科培养方案课程一致,可办理成绩认定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转入学科标准缴纳学费。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学科每学期初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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