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规定(2019年8月)

    2020年03月27日 

    燕山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燕大校字[2018]11号)和《燕山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燕大校字[2017]47号)等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加强学位授予过程管理

    第一条 论文开题

    进一步强化论文开题在整个论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体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名的单数。

    第二条 中期考核

    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硕士一般在第四学期、博士一般在第六学期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落实分流制度,加大淘汰力度。

    第三条 论文评阅

    1、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匿名评阅制度

    (1)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以下称“校学位办”)抽查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评阅。根据学位类别及学科专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申请学位人数的20%。未被校学位办抽查的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双盲”评阅。

    在河北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在下一年的答辩论文抽查评阅中,每增加一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查比例增加20%。在河北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答辩论文评阅最终为不同意答辩或者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其导师所指导的论文在下一年的答辩论文抽查评阅中全部由校学位办组织“双盲”评阅。

    (2)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

    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和学院安排3名评阅专家“双盲”评阅,其中学院安排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

    (3)留学生硕士学位论文

    留学生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安排3名评阅专家“双盲”评阅。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审核

    (1)全部评阅成绩都在70分及以上的

    申请者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学院组织答辩。

    (2)有评阅成绩在60-69分,且其他评阅成绩都在60分及以上的

    申请者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一并送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指定至少1名委员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查,指定委员同意“论文达到修改要求,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后,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有一份评阅成绩在60分以下的

    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盲审版)及评阅意见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以及是否允许“重新申请答辩”等附加决议。

    如果分委员会作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分委员会指定至少3名委员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查,指定委员一致同意“论文达到修改要求,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后,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分委员会主席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作出说明。

    (4)两份及以上评阅成绩都在60分以下的

    申请者重新申请答辩。

    3、学位论文评阅管理

    (1)为保证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客观、公正,评审工作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①申请者和导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

    ②评阅专家不得泄露评阅论文信息,评阅结果要客观、专业、认真;

    ③管理人员维护评审秩序,保护评阅专家信息,严禁泄露专家信息。

    违反以上评审纪律的个人,追究其相关责任。评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学院,取消学院的论文评审权,全部由校学位办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评阅,费用由学院支付。

    (2)研究生导师是评阅专家的主要组成部分,应积极参加和认真进行论文评审。经分委员会审查,评阅结果出现内容空洞或结果严重失实等问题的,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不再聘为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条 论文答辩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中,学术博士至少1名外单位的相关学科的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专业博士至少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术硕士至少1名外单位的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专业硕士至少1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认真审阅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和修改说明等答辩材料,答辩过程中要认真审查申请者的答辩情况,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态度等做出客观评价。对疑似买卖、代写论文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答辩委员会对答辩结果负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重点审查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出现问题的学位论文。对于质量较差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重新审核学位”、“重新申请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 强化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使用

    第六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对已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河北省学位办组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对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做以下处理:

    1、约谈学院负责人,并责令学院进行整改。分委员会对整改报告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办。

    2、核减学科下一年的招生指标,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核减1个博士招生指标;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核减5个硕士招生指标。在下一年的答辩论文抽查评阅中,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科抽查比例增加20%。

    3、导师暂停招生两年;导师所指导的答辩论文在下一年的论文抽查评阅中全部由校学位办组织“双盲”评阅。

    第三章 严格学位论文质量导师负责制

    第七条 强化导师是人才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研究生导师是把关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须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指导和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研究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离职或退休后仍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如研究生尚未开题须及时更换导师;如研究生已经开题且无法变更课题的,学院须为研究生配备副导师,协助导师完成学位论文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位论文质量作为导师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1、优秀学位论文

    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给予相应奖励,同时获评后下一年度可免于进行招生资格审核。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下一年度优先招收博士研究生。

    2、质量较差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

    (1)三年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累计2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最终结果为不同意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暂停招生一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1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最终结果为不同意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暂停招生一年。

    (2)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务院学位办、河北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结果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招生两年。

    (3)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因上述(1)(2)项所述情况,三年内受到暂停招生处理2次者,取消导师资格。

    (4)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内容出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以及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完善学位管理信息化建设

    构建学位管理全流程在线审核管理,建设学生端、导师端、评审专家端、管理员端等功能端口,分别设置论文开题、答辩申请、论文查重、论文评阅、答辩结果、学位授予等申请和审核环节,确保学位管理流程的有序进行。

    完善学位论文在线评审,实现学生在线提交论文、导师和学院在线审核、专家在线评阅、管理员在线监督,提高评审效率,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 实行学位论文公开制度

    研究生获得学位后,学位论文须进行公开(涉密论文解密后、内部论文内部期满后进行公开),以公开促进学术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纸质版学位论文存档案馆和图书馆等进行公开,电子版学位论文在知网、万方等进行公开。

    研究生和导师须确保存档版学位论文的质量。借助研究生管理系统,研究生提交电子版存档论文,导师审核后予以存档,学院统一胶装纸质版存档论文。

    第十一条 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作用

    在学位论文开题、评审、答辩等环节,加大研究生教育督导的检查、抽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督导专家的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导专家的督导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