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管理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
4、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6、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3、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4、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5、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6、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建议及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建议及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假结果应告知学位办公室。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6月5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自2013年6月5日开始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