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是实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为确保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拥有高质量的专业实践经历,使实践教学环节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按需设立、责权明确、互惠共赢、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各学院是实践基地的责任单位,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以及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形式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实践基地可分为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校内实践基地指依托一个或几个学院建立的面向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开放的实践教育场所;或是由某一学院建立的面向本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开放的实践教育场所。
第四条 校内实践基地主要任务是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实验、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实践环节。功能定位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现代实践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以及自主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校外实践基地指学校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共建的实践教育场所。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内容是校内实践内容的延伸和扩展,通过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的有机融合,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校内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基本教学科研实践能力,能够开展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创新实践训练;
(2)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完善的教学计划;
(3)有专门人员负责实践基地的教学运行与管理工作;
(4)从教学实际出发,利用现有教学科研资源,实现共享化、模块化的实践平台建设。
第七条 校外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就近就地的原则,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单位,便于实践管理,利于节约经费;
(2)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研究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和推广的条件;
(3)拥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我校校外导师遴选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合作单位有专人或机构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能够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学习和工作条件,具备劳动保护等安全保障;
(5)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具有可持续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力及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能够保证学生长期稳定开展专业实践。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 校内实践基地建设程序
校内实践基地建设综合考虑学院各领域的研究方向和特色,通过整体平台的构建,为学生提供一个系统接触相关领域工作流程及核心技术的实践场所。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和现有实践基础制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学生规模与承载能力分析;实践基地建设思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践基地条件建设、经费投入和保障情况;基地建设预期成效等。
在充分调研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根据学院建设方案与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对校内实践基地平台构建及实践模块设置进行论证分析,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建设。
第九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程序
校外实践基地由各学院实地考察和论证,根据招生规模、实践教学需求选择实践基地。学院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与沟通后申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条 对于合作关系良好且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稳定、专业覆盖面广、培养质量较高的校外实践基地可授予“燕山大学研究生工作站”牌匾,并举行挂牌仪式。
第十一条 对于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五章 实践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校内实践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利用各类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等,积极筹措资金,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校内实践基地的运行经费及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经费,按照学院当年实际专业实践情况划拨,划拨标准参照《燕山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实践基地的全面监管及动态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外基地实践期间取得的有关科研、学术成果属燕山大学和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双方共有。学生在实践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燕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承担或参与实践基地合作单位负责的课题,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奖励申报等由双方人员协商确定。学生有权使用实践期间本人的研究工作和成果撰写学位论文,涉及机密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我校专业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实践环节的管理与考核,进一步提高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专业实践的组织与开展形式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由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院须制定实施细则和方案,对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联络。实施细则和方案须在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应体现“集中与分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实践与论文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灵活进行:
(1)由学院统筹安排,组织和选派学生进入签订协议的校外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2)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课题,安排学生到单位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3)利用现有校内教学科研资源,在学院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等校内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4)由学生自行联系,经导师、学院审核同意后,进入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三章 专业实践的内容要求
第四条 专业实践的内容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包括科学研究、专业调研、专业实验及专业实习等。
第五条 校内实践应围绕本专业领域培养目标,立足相关学科主干课程,充分利用校内实践基地平台,合理组织规划实践项目,既要注重对课程体系内容的深化提升,又要充分体现实践内容的开放创新。建议根据类别或领域设置若干独立的实践模块,实现校内实践的教学功能,使本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够经历一个相对完整的实践应用过程的基本训练。实践模块设置要避免简单的验证与重复,构建自主设计、探索的开放环境,充分发挥学生在实践中的创造性。
第六条 校外实践应拓宽学校与合作单位沟通渠道,加强校内导师参与,落实实践内容,积极鼓励学生参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管理决策等研究项目,同时要避免学生成为企业短期劳动力。
第四章 专业实践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参加校内专业实践人数,定期组织校内实践基地或实验室制定本专业实践计划,内容包括各实践模块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每个实践模块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周,条件允许可设置多个实践模块供学生选择。专业实践计划应在实践开始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面向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开。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所在专业类别及培养方案要求,根据校内、校外实践安排,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制订专业实践计划表,列出专业实践的具体内容,报送导师和学院审核。
第九条 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为外出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学生签订校外实践安全须知。
第五章 专业实践的评价考核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内容包括实践基地对学生专业实践的表现考核和学校对学生专业实践的水平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实践结束一周之内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填写实践教学考核表,并提交相关成果报告,由校外导师(或实践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工作态度和实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出评价,由实践单位(或实践基地)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组织专业实践考核,采取分组考核结合现场汇报的方式进行。考核组人员组成及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学院自定,并在考核前两周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考核组成员原则上应包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考核组根据学生专业实践汇报情况、实践单位意见及导师评价,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并录入教务系统。实践考核通过者,方可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在专业实践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考核工作并及时总结本年度专业实践执行情况、实践效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研究生院将根据专业实践的实际执行情况计算教学工作量、划拨实践经费。
第六章 专业实践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凡列入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的专业实践课程,根据当年开课年级学生人数,按照1.5课时/生标准划拨日常管理工作量,主要用于专业实践安排、日常管理及考核答辩的工作量补贴。
第十五条 校内实践指导工作量,根据学院参加校内实践人数及实践安排计算,标准为1.2课时/周/生,主要用于校内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员的工作量补贴。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校内实践基地日常教学运行给予经费支持,根据参加校内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按照400元/生的标准划拨至学院,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元器件等实验消耗用品。
第十七条 对于在校外实践基地或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实践的,学校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校外实践经费根据实际参加校外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按照600元/生的标准划拨至学院,主要用于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补贴、校外指导费和校外实践基地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管理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根据各学院承担实际教学任务每年年底统一核算,实践运行及管理经费在专业实践结束后统计划拨。
学院应严格按照经费审批程序使用专业实践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不断拓宽资助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经费投入。
第七章 专业实践的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校内校外实践内容要严格把关。确保校内实践环节保质保量,加强与校外实践企业联系,杜绝出现学生放任自流的现象。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格考核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全面监控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对于经费使用和实践质量追踪问效。不定期组织实践教学专项检查,包括查阅实践教学相关文档材料,检查考核环节等。对于在实践环节中弄虚作假的学生,查实后该生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并酌情追究导师和相关学院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