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2017年7月)

    2020年04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办学的综合优势,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学位[2014]9号)文件精神,我校自2014级学生开始,在会计学、工商管理、法学、行政管理、汉语言文学5个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工作。为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根据《燕山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燕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学生自愿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学有余力,完成学校设置的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课程学习,分别达到两个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获得两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学分制运行管理模式。

    第二章  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各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五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修读一个且仅一个跨学科门类的学位。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二)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三)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无补考记录且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  满足条件的学生于第二学年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交《燕山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审汇总后转交相应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自行安排),并按名额择优录取,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汇总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七条  双学位教育收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教育学费采用“以学分计算,按学期缴费”方式收取,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同届同名主修专业的学分学费,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按本学期选课总学分缴费,未缴费者不具有修读相应课程的资格。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放弃修读双学位的,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经批准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学籍关系保留在其主修专业不变(相对主修专业,修读的双学位教育专业为辅修专业),并按照《燕山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信息由教务处统一维护。

    第十条 在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资格:

    (一)逾期不办理注册、缴费手续的;

    (二)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的;

    (三)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的;

    (四)学生本人确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提交书面申请,终止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由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依据同名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培养计划由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三部分组成,总学分不低于80学分。

    第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原则上选课人数在20人以上的课程,需单独为学生组织授课,且授课学时不低于主修专业课程学时的1/2。学校鼓励各专业利用燕山大学慕课平台开展辅助教学,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可选择跟班或自修等形式学习。

    第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应严格执行专业培养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初,根据教学进度安排,组织学生选课。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初根据个人主修专业的课表、本学期双学位教育专业开设的课程及个人情况进行选课,具体流程为:

    (一)学生向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燕山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辅修专业选课申请表》。

    (二)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对学生所选课程进行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经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凭借审核批准后的申请表到校计划财务处缴费。

    (四)教务处核实缴费凭证后,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完成学生选课信息的维护。

    (五)选课后,学生在2周内根据试听情况,可申请退选。

    第十五条  主修专业与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中课程内容、学分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由学生向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燕山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辅修专业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此类课程。

    第二六条 所有课程均须随主修该专业的同学一同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未缴费选课或者选定课程后未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学生,均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亦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需在下一年重新缴费选课。

    第五章  学位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修读双学位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位资格,与该届同名主修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随应届毕业生毕业、学位数据同时上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位授予资格,且按照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课程的学分,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会标注“辅修”字样。

    第二十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位授予资格,但未按照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能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针对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如学生在毕业后半年内能修满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分,学生可申请延期获得学位。

    特别强调,如申请延期获得学位,学生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位必须同时延期,不能单独申请延期辅修专业学位,学生需慎重选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即使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也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针对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如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能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同时也可获得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途退出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或因各种原因未修完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毕业时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由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开具,并由教务处审核盖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按双学位教育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燕 山 大 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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