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技能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科竞赛、 创业实践等各类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引导更多学生投身创新创业教育实践, 显著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决定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6学分)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一、总则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所必须修读的学分, 作为本科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前提条件,并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的总体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包括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督办和检查等。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大学科技园、体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技能与素质、课外自主锻炼、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基地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审核与认定工作,负责本学院各类活动的组织、 监督、实施及整体协调工作。由学院委派双创教育及
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创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审核学生参加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分类与要求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分为课外自主锻炼、技能与素质、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四类,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6学分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且学科竞赛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两个模块累计相加至少需要达到2学分,其他模块相关限制要求见附件1),修满后方准予毕业。学校鼓励学生修读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以期达到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目标。
第六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等集体项目, 项目的参与人可取得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以0.5个学分的倍数取值。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已认定的全部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并交由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参照《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1年修订)》(见附件1),具体说明如下:
第八条技能与素质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技能考试是指学生参加相关外语等级考试、计算
机等级考试、以及全国各行业办法的职(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等;考试需通过并取得相关证书。
(二)文体艺术活动是指由学校相关部门、学院组织的社团文化节, 文艺汇演,校园艺术、读书活动, 知识、法律讲座, 运动会展演等, 此类活动需要由活动组织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三)社会实践是指各类志愿者活动、义工义卖、支边支教、助教助研助管服务等活动, 此类活动需要有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第九条课外自主锻炼学分的认定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本人手机在体育学院指定的体育场地进行长跑锻炼根据跑步公里数可获得相应学分。要求一次运动量标准:男同学需达到3公里,一次记录最高有效公里数为4公里; 女同学需达到2公里, 一次记录最高有效公里为3公里(运动量超过标准部分不计入,具体要求按照体育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创新创业竞赛学分的认定标准:
(一)运动竞赛: 学生参加运动竞赛取得获奖证书、证明后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文艺竞赛: 学生参加文艺竞赛取得获奖证书、证明后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三)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取得获奖证书、证
明后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创新创业项目: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课外科研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参与教师课题研究、著作及教材编写等需提供有属名的正式文件材料或得到教师签字认可并附学院公章。
(二)创新创业实践:学生入驻创客学院、创业基地、众创空间或自主创办注册公司以及其他创业活动需提供相应的入驻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公司近半年运营情况以及由创业单位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需附相关单位印章。
(三)课外实验活动: 学生自拟方案进行实验、自制改制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设计制作小产品或其他自主研究成果和作品, 团队成员一般要求不超过5人,需提供团队成员分工、实验过程记录和报告(方案、样品、产品)等材料,得到教师签字认可并附学院公章。
(四)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论著、作品并刊出,在校期间申请专利并获批以及在校期间取得科技成果且得到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意见认可。
四、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组织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文体艺术活动、校级院级文艺竞赛、校级院级学科竞赛、学校认定的一类竞赛等项目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和绩点由创新创业教育与指
导中心或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基地根据活动组织单位提供的获奖证明文件统一认定,学生无需在系统中上传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他项目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须由学生本人在双创指导系统中提交学分申请, 由“双创导师”及学院根据《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1年修订)》依次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起执行,由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附件《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 (2021年修订)》、《全国各行业颁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级证书》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并参照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和修订工作,调整后的附件将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附件:1.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1年修订)
2.全国各行业颁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级证书
附件1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1年修订)
项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备注 |
技能 与素 质 |
技能考试 |
TOEFL≧100分,IELTS≧6.5分,GRE≧301分(旧GRE≥1100), SAT≧512 |
3 |
B |
证书 |
|
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级 |
六级500分及以上 |
1.5 |
C |
|
1、学分和绩点取高,不累加。 2、学校统一上传。 |
六级425分及以上 |
1 |
C |
四级500分及以上 |
1 |
C |
四级425分及以上 |
0.5 |
D+ |
大学英语口语证书 |
1 |
C |
证书等级为B及以上 |
1、学分只计一次,不累加。 2、学校统一上传。 |
外语专业 |
专业八级,日语国际一级,TestDaF4、F5,CEFC1、C2,TOPIK5级、6级 |
1 |
C |
证书 |
学分和绩点取高,不累加。 |
专业四级,日语国际二级,TestDaF3,CEFB1、B2,DELFB1、B2,TOPIK3级、4级 |
0.5 |
D+ |
CEFA1、A2,DELFA1、A2,TOPIK1级、2级 |
0.5 |
D |
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 |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 |
1.5 |
C |
证书 |
1、学分和绩点取高,不累加。 2、学校统一上传。 |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
1 |
C |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
0.5 |
D+ |
获得全国各行业颁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
2 |
C+ |
证书 |
见附件2。 |
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 |
0.5 |
D |
考试分数达90分及以上 |
1、学分只计一次,不累加。 2、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统一上传。 |
文体艺术活动 |
积极组织校园文化活动(按活动类型次数计) |
0.5/次 |
D |
活动组织单位证明材料,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
1、学校统一上传。 2、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 |
积极参加社团、文体艺术活动 |
国家级 |
2 |
C+ |
活动组织单位证明材料,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
1、学校统一上传。 2、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 |
省市级 |
1 |
C |
校、院级 |
0.5 |
D |
举办个人艺术展及演唱会等艺术实践活动 |
2 |
C+ |
出具新闻报道或相关证明材料,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
|
社会实践 |
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按活动类型次数计) |
0.5/次 |
D |
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
1、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2、已列入教学计划中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时数和实践成果不得再次获得本类学分。3、本科生助教以8学时为单位计,不满8学时的不列入学分计算标准,超过8学时不满6学时的以8学 时计,超过16学时的以16学时计,溢出部分不累加。 |
本科生助教 |
8学时 |
1 |
C |
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并需附组织单位印章 |
16学时 |
2 |
C+ |
课外自主锻炼 |
长跑锻炼 |
每学期男生累计150公里以上,女生累计120公里以上 |
1 |
C |
以体育学院出具的相关成绩为准 |
1、学生自主锻炼区域在学校4个田径场及规定路径,参加跑步的学生按照系统给出的路径进行自主锻炼。2、自主锻炼时间:开学第1周至第18周结束(每 天时间6:00-22:00),速度需要在2′11″-10′/公里之间,测试期间需要携带本人手机,若发现 代替测试等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以作弊论处。3、一次运动量标准:男同学需达到3公里,记录 最高有效公里数为4公里;女同学需达到2公里,记录最高有效公里数为3公里(运动量超过标准部分不计入,具体要求按照体育学院相关规定执行)。4、该项目成绩列入体育课成绩的不再计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5、课外自主锻炼、运动竞赛和文艺竞赛累计最高 不超过2学分;单项学分超过2学分的,以最高学分计。 |
每学期男生累计120-149.9公里,女生累计90-119.9公里 |
0.5 |
D+ |
每学期男生累计90-119.9公里,女生累计60-89.9公里 |
0.5 |
D |
|
|
|
|
|
|
|
|
|
附件1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1年修订)
项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创新创业竞赛 |
运动竞赛 |
参加国际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获奖) |
5 |
A |
获奖证书 |
1、同一竞赛不同项目按就高原则获得学分,不得累计,绩点以最高获奖项目计。其中,以同一项目申报、参加不同类型竞赛,也按就高原则获得学分,不得累计,绩点以最高获奖项目计。2、“其他奖项”指的是“道德风尚奖”、“最佳 运动员奖”、“优秀团体奖”等赛事特殊奖项和 赛事获奖不累加;“以下奖项”指该获奖等级以下的获奖奖项。3、课外自主锻炼、运动竞赛和文艺竞赛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单项学分超过2学分的,以最高学分计。4、校级、院级比赛学分学校统一上传。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入围) |
4 |
B+ |
参赛中获得其他奖项 |
3.5 |
B |
参加国家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4 |
B+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 |
3.5 |
B |
获得第7-10名(或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3 |
B |
参加省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3 |
B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 |
2.5 |
C+ |
获得第7-10名(或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2 |
C+ |
参加市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2 |
C+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 |
1.5 |
C |
获得第7-10名(或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1 |
C |
参加校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1 |
C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及以下奖项) |
0.5 |
D+ |
参加院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0.5 |
D+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及以下奖项) |
0.5 |
D |
文艺竞赛 |
参加国际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获奖) |
5 |
A |
获奖证书 |
1、同一竞赛不同项目按就高原则获得学分,不得累计,绩点以最高获奖项目计。其中,以同一项目申报、参加不同类型竞赛,也按就高原则获得学分,不得累计,绩点以最高获奖项目计。2、“其他奖项”指的是“道德风尚奖”、“最佳辩手奖”、“最佳创意奖”、“优秀组织奖”等赛事特殊奖项和赛事获奖不累加;“以下奖项”指该获奖等级以下的获奖奖项。3、课外自主锻炼、运动竞赛和文艺竞赛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单项学分超过2学分的,以最高学分计。4、校级、院级比赛学分学校统一上传。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入围) |
4 |
B+ |
参赛中获得其他奖项 |
3.5 |
B |
参加国家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4 |
B+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 |
3.5 |
B |
获得第7-10名(或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3 |
B |
参加省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3 |
B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 |
2.5 |
C+ |
获得第7-10名(或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2 |
C+ |
参加市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2 |
C+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 |
1.5 |
C |
获得第7-10名(或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1 |
C |
参加校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1 |
C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及以下奖项) |
0.5 |
D+ |
参加院级比赛 |
获得第1-3名(或决赛一等奖) |
0.5 |
D+ |
获得第4-6名(或决赛二等奖及以下奖项) |
0.5 |
D |
|
一类竞赛 |
国际竞赛 |
决赛获奖 |
6 |
A+ |
|
1、竞赛类别详见双创系统竞赛库。 2、同一竞赛不同项目按就高原则获得学分,不得累计,绩点以最高获奖项目计。其中,以同一项 目申报、参加不同类型竞赛,也按就高原则获得 学分,不得累计,绩点以最高获奖项目计。 3、不同竞赛不同项目可以累计学分,绩点以最高 |
决赛入围奖 |
5 |
A |
国家级 |
决赛特等奖 |
6 |
A+ |
决赛一等奖 |
5 |
A |
决赛二等奖 |
4.5 |
B+ |
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4 |
B+ |
省级 |
决赛特等奖 |
4 |
B+ |
决赛一等奖 |
3.5 |
B |
决赛二等奖 |
3 |
B |
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2 |
C+ |
|
国际竞赛 |
决赛获奖 |
5 |
A |
决赛入围奖 |
4 |
B+ |
附件1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1年修订)
项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备注 |
|
学科竞赛 |
二类竞赛 |
国家级 |
决赛特等奖或一等奖 |
5 |
A |
获奖证书 |
获奖项目计。4、“其他奖项”指的是“优秀团体奖”、“最佳创意奖”、“最佳项目奖”、“突出贡献奖”等赛事特殊奖项和赛事获奖不累加;“以下奖项”指该获奖等级以下的获奖奖项。5、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两个 模块累计相加至少需要获得2学分。 6、一类竞赛学分学校统一上传。 |
决赛二等奖 |
4 |
B+ |
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3 |
B |
省级 |
决赛特等奖或一等奖 |
3 |
B |
决赛二等奖、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2 |
C+ |
三类竞赛 |
国际竞赛 |
决赛获奖 |
4 |
B+ |
决赛入围奖 |
3 |
B |
国家级 |
决赛特等奖或一等奖 |
4 |
B+ |
决赛二等奖 |
3 |
B |
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2.5 |
C+ |
省级 |
决赛特等奖或一等奖 |
2.5 |
C+ |
决赛二等奖、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2 |
C+ |
四类竞赛 |
国家级、省市级 |
决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
1 |
C |
决赛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
0.5 |
D+ |
五类竞赛 |
一类竞赛校级选拔赛 |
决赛获奖 |
1.5 |
C |
|
学校统一上传。 |
决赛未获奖 |
0.5 |
D+ |
其他校级竞赛 |
决赛获奖 |
1 |
C |
决赛未获奖 |
0.5 |
D |
其他校级、院级、系部创新创业竞赛 |
决赛获奖 |
0.5 |
D+ |
决赛未获奖 |
0.5 |
D |
院级创新创业教育基础培训 |
考核通过 |
1 |
C |
提供与培训相关的创新创业作品,由学院进行考核。 |
。 2、学院提交详细培训计划及考核办法报备至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中心,学时≧16学时,培训结束后,学生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至少提交一份与培训相关的创新创业作品参与考核。 3、学院统一上传 |
|
创新创业项目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立项并结题 |
负责人 |
4 |
B+ |
已结题 |
1、参加不同项目可以累计学分,绩点以最高获奖项目计。2、在大创计划系统中通过学校结题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统一上传。3、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两个模块累计相加需要至少获得2学分。 |
参与人 |
1.5 |
C+ |
省级立项并结题 |
负责人 |
3 |
B |
参与人 |
1 |
C |
校级立项并结题 |
负责人 |
2 |
C+ |
参与人 |
0.5 |
D+ |
大学生课外科研立项并结题 |
负责人 |
1 |
C |
结题证书 |
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 |
参与人 |
0.5 |
D+ |
参与教师课题研究、著作及教材编写等 |
0.5 |
D+ |
提供有属名的正式文件材料或得到教师签字认可并附学院院章 |
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 |
创新创业实践 |
创业团队(入驻创客学院、创业基地、众 创空间等) |
运营一年以上 |
排名第1位 |
6 |
A |
入驻单位证明材料,并需附入驻单位印章 |
根据创业团队入驻申请排名顺序。 |
排名2-5名 |
3 |
B |
运营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
排名第1位 |
4 |
B+ |
排名2-5名 |
2 |
C+ |
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 |
运营一年以上 |
排名第1位 |
4 |
B+ |
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以及公司最近半年的运行情况 |
根据股权结构进行分值分配。 |
排名2-5名 |
2 |
C+ |
运营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
排名第1位 |
3 |
B |
排名2-5名 |
1.5 |
C |
其他创业活动 |
2 |
C+ |
由创业单位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材料,并附相关单位印章 |
|
附件1燕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算标准(2021年修订)
项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
课外实验活动 |
自拟方案进行实验,有规范的实验报告 |
考核优秀 |
1 |
C |
团队成员不超过5人,提供团队成员分工、实验过程记录和报告(方案、样品、产品)等材料,得到教 师签字认可并附学院院章 |
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 |
考核合格 |
0.5 |
D+ |
自制、改制实验仪器、设备维修 |
审定合格并应用于教学 |
2 |
C+ |
设计、制作小产品 |
审定合格 |
1 |
C |
其他自主研究成果或研究作品 |
1 |
C |
学术论文、论著、作品 |
SCI、EI等检索文章 |
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一作学生为二作 |
6 |
A+ |
在合法期刊上已经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提供刊物封面、目录和文章正文,文字类作品一般不少于1500字/篇 |
|
排名前3 |
3 |
B |
国内核心期刊 |
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一作学生为二作 |
4 |
B+ |
排名前3 |
2 |
C+ |
一般公开发行期刊 |
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一作学生为二作 |
2 |
C+ |
排名前3 |
1 |
C |
报刊发表文章 |
全国性报刊 |
4 |
B+ |
提供报刊封面和文章正文,文字类作品一般不少于1500字/篇 |
国家权威报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 《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详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的通知》。 |
省级报刊 |
2 |
C+ |
市级报刊 |
1.5 |
C |
校级报刊 |
1 |
C |
专利发明 |
发明专利 |
6 |
A+ |
专利证书 |
|
实用新型专利 |
4 |
B+ |
外观设计专利 |
3 |
B |
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作品登记权 |
2 |
C+ |
科技成果 |
国家级 |
6 |
A+ |
以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意见为准 |
|
省部级 |
4 |
B+ |
市级 |
3 |
B |
校级 |
2 |
C+ |
说明:1.学院举办校赛、院赛需向报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中心报备相关信息及材料,且设置获奖人数(获奖团队的团队人数应计入在内)的比例的比例由主办学院根据竞赛具体情况制定; 2.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级、大学英语口语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二级)、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课外自主锻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中心统一导入学分,院级创新创业教育基础培训由学院统一导入学分,学生不需要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3.社团、文体艺术活动主要包括社团文化节,文艺汇演,校园艺术、读书活动,知识、法律讲座,运动会展演等活动; 4.文艺竞赛主要包括征文、辩论、诗词、歌手、主持人、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具有竞赛性质的活动; 5.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包括各类志愿者活动、义工义卖、支边支教、助教助研助管服务等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一般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工”等行为; 6.在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两个模块累计相加至少获得2学分的先决条件下,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修满6学分方能毕业。课外自主锻炼、运动竞赛和文艺竞赛累计最高不超过2学分;单项学分超过2学分的,以最高学分计; 7.未列入以上创新创业活动的,由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中心会同活动组织部门共同研究认定。 |
|
|
|
|
|
|
|
|
|
附件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9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 |
教育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
|
2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2〕56号) |
|
3 |
法律职业资格 |
司法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4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香港、澳门) |
司法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5 |
注册会计师 |
财政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
6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生态环境部 |
准入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
7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8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06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9 |
注册建筑师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 〔1994〕第5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
|
10 |
监理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
|
11 |
房地产估价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 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 〔1995〕147号) |
|
12 |
造价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 〔2018〕67号) |
|
1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 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 〔2017〕6号) |
|
14 |
建造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11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5 |
勘察 设 计 注册 工 程 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 〔1997〕222号) |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7〕18号)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3〕26号)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3〕25号)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3〕24号)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 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5〕56号) |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5〕84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5 |
勘察 设 计 注册 工 程 师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5〕85号) |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5〕86号) |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5〕87号) |
|
16 |
注册验船师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6〕8号) |
|
17 |
船员资格(含船员、 渔业船员) |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 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
|
18 |
兽医 资 格 |
执业兽医 |
农业农村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乡村兽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
|
19 |
拍卖师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
20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1 |
医生资 格 |
医师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乡村医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
|
人体器官移植医 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 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 〔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号) |
|
22 |
护士执业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
|
2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24 |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
海关总署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
|
25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3〕40号) |
|
26 |
注册计量师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6〕40号) |
|
27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
广电总局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8 |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
|
29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87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0 |
执业药师 |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1999〕34号) |
|
31 |
专利代理人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准入类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
32 |
导游资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
|
33 |
注册测绘师 |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7〕14号) |
|
34 |
航空人 员 资 格 |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
中国民航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 飞行通信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航空安全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民用航空电信人 员、航行情报人 员、气象人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36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 工程咨询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5〕64号) |
|
37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6〕10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8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3〕39号) |
|
39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中发 〔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 〔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6〕7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 〔2018〕2号) |
|
40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 〔2000〕11号) |
|
41 |
资产评估师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 〔2017〕7号) |
|
42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 〔1993〕1号) |
|
43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 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 人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5〕66号) |
|
4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4〕13号) |
|
45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 经纪人学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5〕47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6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6〕51号) |
|
47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5〕59号) |
|
4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
|
49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第20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 〔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
|
50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 〔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 〔2002〕58号) |
|
51 |
税务师 |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 务师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5〕90号) |
|
52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
市场监管总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
53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 〔2001〕86号)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4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 〔1995〕46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1〕90号) |
|
55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 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 〔2013〕101号) |
|
56 |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
证监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
|
57 |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 格 |
国家文物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 〔2014〕13号) |
|
58 |
翻译专业资格 |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 〔2003〕21号) |
|
注:会计从业资格因法律修改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建筑安装施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水平
|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 |
焊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3 |
家畜繁殖员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4 |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游泳救生员 |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
|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 |
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
5 |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轨道列车司机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11号)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
|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 |
6 |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设备点检员 |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
电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 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锅炉设备检修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变电设备检修工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1〕3号) |
工程机械维修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39号) |
7 |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 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
|
|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1〕3号) |
|
|
|
|
|
建筑安装施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水平
|
|
|
|
|
|
|
|
8 |
人员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9 |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
筑路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7〕27号) |
|
桥隧工 |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11号) |
防水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129号) |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10 |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129号) |
|
11 |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
水生产处理工 |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104号) |
|
工业废水处理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2〕54号) |
12 |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
工业气体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工业废气治理工 |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2〕54号) |
压缩机操作工 |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13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燃气轮机值班员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锅炉操作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0〕14号) |
14 |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15 |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
|
16 |
计算机制造人员 |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
|
|
|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
|
|
《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35号) |
|
17 |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
|
18 |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
|
19 |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
电线电缆制造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1〕3号) |
|
20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4〕7号) |
|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2〕1号) |
21 |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
汽车装调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22 |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8号) |
|
23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
机床装调维修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24 |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
模具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2〕114号) |
|
25 |
机械热加工人员 |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
26 |
机械冷加工人员 |
车工、铣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
钳工、磨工、冲压工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电切削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27 |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28 |
金属轧制人员 |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8〕71号) |
|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29 |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30 |
重有色金属冶 |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
炼人员 |
重冶湿法冶炼工 |
机构 |
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4〕7号) |
|
31 |
炼钢人员 |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8〕71号) |
|
32 |
炼铁人员 |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8〕71号) |
|
33 |
矿物采选人员 |
井下支护工 |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7〕3号) |
|
矿山救护工 |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
34 |
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35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90号) |
|
玻璃钢制品工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36 |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37 |
药物制剂人员 |
药物制剂工 |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94号) |
|
38 |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
中药炮制工 |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94号) |
|
39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40 |
农药生产人员 |
农药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41 |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14号) |
|
42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有机合成工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43 |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
化工总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防腐蚀工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90号) |
制冷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 〕66号) |
44 |
炼焦人员 |
炼焦煤制备工 |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8〕71号)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90号) |
|
炼焦工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8〕71号) |
45 |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景泰蓝制作工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46 |
木制品制造人员 |
手工木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129号) |
|
47 |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
服装制版师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1号) |
|
48 |
印染人员 |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 料配制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纺织染色工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49 |
织造人员 |
整经工、织布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50 |
纺纱人员 |
纺纱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缫丝工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51 |
纤维预处理人员 |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52 |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
酿酒师、品酒师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
|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 工、果露酒酿造工 |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1号) |
评茶员 |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1〕3号) |
53 |
乳制品加工人员 |
乳品评鉴师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90号) |
|
54 |
粮油加工人员 |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10号) |
|
|
动植物疫病防 |
农作物植保员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
|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
《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99号) |
55 |
治人员 |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
|
评价类 |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89号) |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5〕12号) |
56 |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
农机修理工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88号) |
|
沼气工 |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89号) |
农业技术员 |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7〕4号) |
57 |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
助听器验配师 |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
|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7〕11号) |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58 |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
健康管理师 |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7〕11号) |
|
生殖健康咨询师 |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
59 |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78号) |
|
60 |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
汽车维修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 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62号) |
|
61 |
保健服务人员 |
保健调理师 |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19号)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94号) |
|
62 |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
美容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4〕7号) |
|
美发师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63 |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
孤残儿童护理员 |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
|
育婴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39号) |
保育员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6号) |
64 |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
有害生物防制员 |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65 |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2〕 54号) |
|
66 |
水文服务人员 |
水文勘测工 |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9号) |
|
67 |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69号) |
|
水工监测工 |
《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8〕7号)
|
|
《关于印发水工监测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108号) |
68 |
地质勘查人员 |
地勘钻探工 |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
|
地质调查员 |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8〕4号)
|
|
《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8〕7 |
地勘掘进工、地质实验员、物探工 |
《关于印发掘进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61号) |
69 |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
农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2〕1号)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10号) 《关于印发啤酒花生产工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5〕5号) |
|
纤维检验员 |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2〕1号) |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
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2〕1号) |
机动车检测工 |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6号) |
70 |
测绘服务人员 |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23号) |
|
不动产测绘员 |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1号)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23号) |
工程测量员 |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23号) |
71 |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
保安员 |
公安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88号) |
|
安检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6号)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
安全评价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
|
72 |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7〕3号) |
73 |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1号) |
|
74 |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
|
75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
广播电视天线工 |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天线工和电影放映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15号) |
|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
《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3号) |
76 |
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
|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78号) |
77 |
餐饮服务人员 |
中式烹调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62号) |
|
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39号) |
茶艺师 |
《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2〕10号) |
|
78 |
仓储人员 |
(粮油)仓储管理员 |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10号) |
|
79 |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
民航乘务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27号) |
|
机场运行指挥员 |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
80 |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18号)
|
|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26号) |
|
81 |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
消防员 |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
|
森林消防员 |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
应急救援员 |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2〕 54号) |
三、学校认可的资格证书
序号 |
项目 |
发证部门 |
备注 |
1 |
国家体育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 |
国家体育总局 |
|
2 |
裁判员等级证书 |
国家体育总局 |
|
3 |
教练员等级证书 |
国家体育总局 |
|
4 |
体育运动员等级证书 |
国家体育总局 |
|
5 |
商务英语证书(BEC) |
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 |
|
6 |
国际商务英语等级证书 |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协会 |
|
7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
人事部、教育部 |
|
8 |
全国外语翻译证书 |
人事部、教育部 |
已停发 |
9 |
全国商务英语翻译证书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
10 |
CCF计算机软件能力认证 |
中国计算机学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