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05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保证课程成绩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燕山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燕大教字〔202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燕山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来华留学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借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

    第二章 课程成绩评定

    第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应包括平时成绩、课内实验成绩以及结课考试成绩(实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除外)。总评成绩的构成应在开课前告知学生,并在评分标准中予以说明。

    平时成绩的考核形式可包括随堂测试、期中考试、项目、作业、讨论、考勤(原则上仅作为扣分项)等。申请缓考获批的学生,其补考成绩原则上应包含平时成绩。重修、先修、补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可不包含平时成绩。

    课内实验成绩可根据课前预习、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处理、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

    第四条 鼓励加大过程考核的成绩比重,平时成绩权重应不低于30%且不超过50%

    第五条 理论课和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总评成绩的优秀率(89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考核人数不超过20人的课程,成绩比例不作要求。

    第六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按照“燕山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按照《燕山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燕大教字〔202321号)执行。

    第三章 课程成绩录入提交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成绩录入提交。因场地限制等原因在寒、暑假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应在新学期教学周第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提交。无故未按期完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成绩提交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系(室、中心)主任签字,加盖开课单位公章后,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随试卷归档。其中,学生所在学院存档的课程成绩单应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后2年。

    第四章 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条 课程成绩以五级十二段等级制(A+AA-B+BB-C+CC-DFF-)记入成绩单,获得D及以上方为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及相对应的绩点。百分制、等级制、绩点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等级制、绩点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成绩

    等级制成绩

    绩点

    97-100

    A+

    4.5

    93-96

    A

    4.3

    89-92

    A-

    4.0

    85-88

    B+

    3.8

    81-84

    B

    3.4

    77-80

    B-

    3.0

    73-76

    C+

    2.6

    69-72

    C

    2.2

    65-68

    C-

    1.8

    60-64

    D

    1.2

    40-59

    F

    0

    0-39

    F-

    0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单真实、完整地记载课程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正考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为正考成绩;

    (二)申请缓考获批的学生,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按D记录为正考成绩;

    (三)补考考试的课程成绩,通过的按D记录为补考成绩,未通过的按实际成绩记录为补考成绩;

    (四)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为重修成绩;

    (五)擅自缺考、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课程成绩按F-记录;

    (六)因学籍异动后培养方案变更造成的方案外必修课程成绩,标记为辅学;

    (七)因学生境外交流产生的课程成绩,标记为交流且不计入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评定,并记入成绩单。统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时,以主修培养方案内课程的正考成绩绩点进行计算。加权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第五章 课程成绩查询与变更

    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提交公布后的一周内(因假期、节假日等因素,或因教学计划安排不在校的学生,从返校后开始上课的当天计),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单位提出成绩查询申请。开课单位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经查询成绩评定有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随意变动提交后的课程成绩。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视情况申请“成绩变更”或“成绩退回”,并附试卷等成绩评定原始材料复印件,经系(室、中心)主任、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变更。

    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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