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12日 10:54 点击量:[]

    燕山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我校学生证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我校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和校徽。以后每学期开学前二日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自动作废。

    第二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必须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准随便借给他人或转送他人使用,注意不要丢失、损坏,不准擅自涂改。

    第三条 丢失学生证者,要向所在院系写出书面声明材料,经院系审查并出据证明,在《燕山大学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到部(处)申请补办,并收取相关费用。每学期放假前第四周补办一次。

    第四条 学生证内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仅供学生寒暑假回家探亲时向火车站购买半价票使用。学生证上“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条 学生家庭地址变更,需变动半价优待乘车区间者,必须持家庭迁入地和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凡因损毁证件或专业调整等原因需换发证件者,须凭旧证件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换证手续。

    第七条 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或盖有印迹的照片。

    第八条 学生不得将学生证借给他人,不得使用两个以上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乘车区间。

    第九条 因学生转学、退学、毕业或违纪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离校,必须交回学生证。

    第十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证件扣留没收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假借学生证遗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学生证者;

    2)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系别、年级、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

    3)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

    4) 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第十一条  凡拾到学生证者,应交学工处或保卫处,谨防他人利用学生证搞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享受火车半价乘车待遇的学生,仅限国家计划招生,家庭与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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